国旗法中有关下半旗的规定
国务院决定,5月19至21日,全国为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,下半旗致哀。这个决定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,也得到了全世界的支持,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,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。
那么什么时候要下半旗致哀?升旗时又该如何具体操作呢?
我特地查看了《国旗法》,里面规定得很详细,请看:
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第十六条第二款 下半旗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;降下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再降下。